中东铁路|俄国对华政策的演变与中东铁路的修筑( 九 )


从该合同第三款来看 , 铁路的轨距应与俄国一致(俄国铁路轨距为1524毫米 , 中国铁路轨距为1435毫米) , 使中东铁路与俄国铁路连在一起 , 俄国列车可以长驱直入我国东北 , 而中国列车却无法驶入中东铁路 。
从该合同第十二款来看 , 虽然规定自铁路通车之日起 , 80年后 , 该铁路及其一切财产无偿归还中国 , 由于时间过长 , 铁路等设备严重磨损导致价值大幅缩水 。合同同时规定 , 36年后 , 中国可以给价收回 , 实际上不可能实现 。因为 , 按照让与权的条件 , 中国须“支付公司一笔不下7亿卢布的款项”(34) 。如此苛刻的条件 , 将俄国扩张中国东北的野心暴露无遗 。再有 , 合同虽然规定 , 中国政府以库平银500万两入股 , 与华俄道胜银行合伙开设生意 。但同时又规定 , 铁路通车后 , 公司退还中国政府库平银1500万两 。这显然是有意排斥中国资本 , 将铁路变成俄国一家独有 。
《中东铁路合同》签订不久 , 1896年12月16日 , 俄国又单方面制定并起草了《中东铁路公司章程》30条 , 在合同的基础上 , 又进一步规定了俄国所享有的特权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 , 俄国拥有铁路实际管理权 。按照合同第一款的规定 , 清政府委任的董事长(即督办) , “其专责在随时查察该银行及铁路公司 , 于中国政府所委办之事是否实力奉行 。至该银行及该公司所有与中国政府及京外各官交涉事宜 , 亦归该督办经理” 。表面上看 , 名位很高 , 但实际上徒有虚名 , 其职责是监督性的 , 并不握有实权 , 对于铁路的修建和经营等原则性问题 , 根本无权过问 。章程更明确地规定中东铁路公司的实权属于副董事长(即会办) , 俄国财政大臣有权任命铁路副董事长、总工程师、铁路管理局局长、总工程师等重要官员 。
第二 , 俄国获得开矿权 。章程第一款擅自将公司合同规定的“除开出矿苗处所另拟办法外”改为:经过中国政府许可 , 公司可以开采与铁路有关或无关的煤矿 , 经营一切工商矿务 。
第三 , 俄国攫取了铁路租让权和领事裁判权 。按照合同第五款规定 , “所有铁路地段命、盗词讼等事 , 由地方官照约办理” 。章程把“铁路地段”一词改为“铁路租界” , 把“地方官”一词改为“中俄两国当地官署” , 用心十分险恶 , 使中国的司法权遭到了进一步的破坏 。
第四 , 俄国获得中东铁路附属地设警权 。根据合同第五款规定 , “凡该铁路及铁路所用之人皆由中国政府设法保护” 。章程则规定 , 公司拥有在铁道及附属地设置警察、制定铁路警察规则的特权 。
攫取不冻港是俄国远东政策的一个目标 。在中俄《北京条约》签订之前 , 俄国海军主要使用堪察加半岛南端的彼得罗巴甫洛夫斯克和尼古拉耶夫斯克(庙街)两个基地 。不过 , 那里靠近北极圈 , 气候严寒 , 远离腹地 , 补给成本高 。1872年 , 俄国将太平洋舰队驻地移至符拉迪沃斯托克 , 但这里每年有4个多月冰冻期 , 不利于太平洋舰队从事战略活动 。为了控制朝鲜海峡 , 打开通往太平洋的出路 , 俄国舰队必须获得太平洋上的不冻港 。1861年 , 俄国派出军舰占领日本对马 , 在遭到日本反对后撤离 。此后很长一段时期 , 俄国太平洋舰队将长崎等日本港口作为越冬、修理及补充给养的场所 。1894年 , 日本颁布限制外国军舰在日本停泊的条例 , 规定任何一个国家在日本港口停泊的军舰不得超过两艘 , 严重影响了俄国海军在太平洋的作战能力 。不冻港到底选择在何处?俄国为此煞费苦心 。1894年 , 俄国海军代理大臣提出占据朝鲜马养岛 。1895年 , 又有人建议占领朝鲜南端的巨文岛以及朝鲜沿海的新浦湾和永兴湾等地 。与此同时 , 俄国还在中国积极寻找不冻港 , 一方面从清政府取得舰队在胶州湾碇(停)泊过冬的权利 , 一方面派情报人员对辽东半岛进行调查 。结果发现 , 旅顺港和大连湾是最理想的目标 。这里吃水较深 , 四季通航 , 扼守渤海海峡的咽喉 , 战略地位极为重要 , 可以与西伯利亚大铁路联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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