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辛巴团队涉嫌泄露爆料者隐私 该当何责?


新京报|辛巴团队涉嫌泄露爆料者隐私 该当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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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辛巴团队涉嫌泄露爆料者隐私 该当何责?】图1/2

“糖水燕窝”事件继续发酵 。
近日 , 澎湃新闻专访辛巴(本名辛有志)“糖水燕窝”事件曝光者张红 , 访谈内容显示 , 在此前的一场直播中 , 辛巴团队一边对爆料者扣上“诽谤”的帽子 , 声称爆料者会受到法律制裁 , 同时还做出了一个让人大跌眼镜的行为:在展示相关画面时对涉事燕窝品牌方的电话号码进行了遮挡处理 , 而爆料者张红的手机号码并未受到同等的保护 。
就在这场直播之后 , 张红就收到大量谩骂、侮辱性留言 , 骚扰恐吓电话也接踵而至 。 不堪骚扰的张红选择辞职之后又确诊抑郁 , 搬离居所 。
网暴消费者 , 应依法担责
从法律角度看 ,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 , 消费者有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 该事件中 , 举报人作为消费者向销售者投诉 , 向社会爆料所购买的燕窝可能涉及虚假宣传 , 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 不涉及任何法律或道义上的可责性 。
消费者对所接受的商品和服务真实的评价 , 是基于真实事实 , 并非源自臆断或者捏造 , 这与损害商誉或诽谤没有任何关系 。
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看 , 不管是《网络安全法》 , 还是刑法修正案 , 或者是正在征求意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 都将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放在最高保护位置 , 任何人都不得侵害 。
辛巴团队直播间拥有大量在线粉丝 , 直播过程中有意无意中以特写的方式公布举报人身份信息 , 并配以煽动性表达 , 涉嫌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
这种网暴的结果与个人信息非法公布具有事实因果关系 。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 , 因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可以被认定为刑事法律关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类别 。
本事件中 , 消费者被迫辞职离家被确诊为抑郁 , 如果经过进一步鉴定 , 符合该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类型规定 , 那曝光者就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从网络传播学的角度看 , 辛巴团队坐拥数千万粉丝 , 网络社会影响力巨大 。 在被消费者举报之后 , 辛巴团队通过直播的方式宣称要将消费者送进监狱 , 对其进行人格贬损 , 称其为“要饭的” , 然后配以曝光个人信息 , 这种做法本身 , 实际就是依托数千万粉丝“带节奏” , 对曝光者进行网暴 , 达到其“社会性死亡”的后果 。
这种以“污名化”消费者的方式洗白自己 , 然后再通过网暴进行震慑试图报复举报人的方式 , 危害性不容小觑 。
从逻辑角度看 , 这种先是通过销售商家与举报者“谈判” , 以赔偿“陷阱”的方式支付给消费者赔偿金 , 然后再通过直播“曝光” , 也很难不让人对其动机产生疑问 。
若不是中间出来了其他举报人 , 鉴定结论很快公开 , 这次事件的最终受害者可能就是消费者 , 而被举报的违法商家也就会逃出生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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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网络话语权被个别人、组织和企业滥用
此事件发展至此 , 至少有三个方面值得好好反思 。
第一 , 直播带货作为新经济的重要形态 , 野蛮生长和收割“智商税”的时代应该过去了 。
直播经济是法治经济 , 能不能做好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才是网络经济发展的最终判断砝码 。 便宜不是硬道理 , 诚信才是硬通货 。 粉丝权利是直播经济的血液 , 谁辜负了粉丝 , 谁就应该负责 。
第二 , 要警惕网络话语权被个别人、组织和企业滥用 。 网络公关套路很深 , 网络水军来势汹汹 , 消费者往往很难掌握在交易过程中的话语权 , 更无法掌握“差评权” 。 网络消费若是没有了评价权和差评权 , 网络信用与诚信也就无从谈起 。
最近一段时间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在征求意见的60号令修正案 , 以及国家网信办正在起草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律法规 , 都将全面强化消费者评价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作为立法重中之重 。
第三 ,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适用必须严格 。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完备 , 包括以“一法一决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核心 , 以刑事法律、行政法规和民事法律体系为抓手的多部法律法规基本构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
不过 , 再好的法律也应有“牙齿” , 对违法违规侵害个人信息 , 甚至以恶意曝光方式对依法举报者进行报复 , 造成被害人严重精神障碍的行为 , 必须严惩 。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编辑:陈静 实习生:祁倩倩 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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